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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阳光采购服务工作流程(试行)

发稿时间 : 2021-11-11
来源:

按照原卫生部等7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原卫生部等6部委关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等文件规定,根据本省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医药阳光采购方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医药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采购的部分药品、耗材、大型乙类设备、疫苗等,不实行竞价、议价等公开招标程序,仅提供相关市场价格信息,由医疗卫生机构或采购集团参考价格信息自主与生产企业议定价格并挂网的采购,适用本流程。

一、采购文件编制

(一)采购文件编制

医药采购与产权处根据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药品(耗材等)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内容主要包括阳光采购目录(采购范围)、投标生产企业(投标人)、经营企业(配送商)应当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产品的质量要求、采购双方自主议定参考价和交易价的办法、配送方法、网上采购与使用原则、网上采购的监督等内容。

()公开征求意见

医药采购与产权处公开征求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等对采购文件的意见。技术信息处负责拟定电子挂网采购系统操作手册。

(三)采购文件审核

医药采购与产权处根据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审定。

二、发布采购公告

(一)发布方式

采购公告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日止,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发布内容

公告内容包括采购范围、投标人、采购人、采购机构、交易地址,附件包括采购文件、电子挂网采购系统操作手册。

(三)发布流程

医药采购与产权处负责将审定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交由技术信息处在平台发布。

三、企业投标解读培训

(一)发布企业投标解读培训通知

通过平台发布企业投标解读培训会议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

(二)现场培训及答疑

分片区组织拟投标生产经营企业现场培训,解读采购文件、演示电子挂网采购系统操作方法,解答生产经营企业提出的问题。

(三)网上集中解答

对生产经营企业关注的共性问题进行网上集中解答,确保投标人全面掌握挂网采购要求和注意事项。

四、网上注册及电子标书填报

(一)网上注册

投标人(新用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到中心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数字证书、投标人账户及密码。在平台招标系统已有数字证书、账号及密码的,继续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二)电子标书填报

投标人登录平台招标系统,填报投标人企业及产品信息,在线上传、保存和提交本企业及产品资质证明材料。所有电子标书在投标报名截止日前可以撤回、修改。

五、投标人申报纸质材料接收

(一)材料要求

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人需要递交纸质材料的项目,投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程序、格式等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委托书、产品和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及保证供应承诺函等相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递交流程

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对与网上提交材料不一致或不完整申报材料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所有材料于每个工作日下午5点前由服务大厅窗口移交至医药采购与产权处。

(三)注意事项

投标企业按公告要求,应在截止时间前将申报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申报文件。补充修改内容为申报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投标文件核验

(一)核验主体

申报时间截止后,医药采购与产权处受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对申报资料的核验工作。对于投标人法定资质资料,受理期间采取开放式核验。

(二)核验内容

1.投标企业资质核验内容: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货承诺书、配送承诺书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投标企业产品核验内容:产品标准、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例如: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产品再注册证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核验原则

投标人及产品、配送商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均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政府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只能作为参考。若信息存在差异,需投标人或配送商提供有关原件进行核对,以原件为准。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核验人员对投标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有权要求投标人或配送商在规定时间澄清。投标人和配送商有义务对有关内容做出书面解答。

2.投标人网上申报信息与递交的纸质资质证明材料必须一致,不一致的以递交的纸质材料为准。

七、投标企业及产品信息核验结果公示

投标企业和产品信息核验完成后,通过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企业申投诉。

八、核验结果申投诉处理及网上信息确认

(一)核验结果申投诉处理

1.投标人对企业资质和产品核验结果有申诉与投诉的,应重新组织核验。

2.申诉与投诉内容,根据采购文件无法解决的,医药采购与产权处收集汇总后,提交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并及时回复处理和研究结果。

(二)投标人网上信息确认

通知投标人对公示无异议或重新审核的信息进行网上确认。投标人登陆平台对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确认后,不能再进行修改。

九、确定采购限价或参考价

(一)价格数据收集

按照采购文件,医药采购与产权处通过企业填报、“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方法收集各省现行挂网采购价格信息作为挂网限价或参考价。

(二)价格公示

将收集的价格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企业申投诉。

(三)申投诉处理及公布

对价格公示结果有申诉与投诉的,应重新收集核验。对公示无异议的和重新审核的结果进行公布。

十、挂网公布

医药采购与产权处通过平台将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以及采购限价或参考价集中挂网。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培训

(一)发布培训通知

阳光采购挂网结果公布后,发布医疗卫生机构网上交易培训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等。

(二)组织培训

医药采购与产权处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或采购集团与生产企业自主议定价格的程序和方法、交易配送、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解读。技术信息处负责对挂网采购系统操作手册进行解读。

十二 网上阳光采购

(一)遴选产品

采购人根据临床需求,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综合考虑临床疗效、产品质量等因素,从挂网品种中选择所需产品。

(二)议定价格

1.采购人根据平台公布的挂网企业资质及产品、价格等相关信息,在不高于参考价和原采购价格的原则下自行与投标人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2.中心根据全省医疗机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价格分段,采购人在网上阳光采购时,可以看到本机构采购产品所处的价格区段,并依此对采购价格进行适时调整。

3.确定采购价格后,采购人及时在网上维护最新的采购价格信息。

十三、签订电子合同

中心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按阳光采购结果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并协助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合同执行。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的合同应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明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四、维护网上信息

(一)企业及产品资质信息

由申报企业按信息变更(或更新)相关要求递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至中心服务大厅窗口,经核验后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网上信息维护。

(二)价格信息

参与阳光采购的药品(耗材等),根据采购方案相关规定,及时采集全国各省网上交易价格,定期或不定期调整产品参考价。

(三)新申报品种信息

根据采购方案相关规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执行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定期或不定期开放申报流程。

十五、网上交易信息动态监测

根据《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动态监测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动态监测,并与国家药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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